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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取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名附带计划生育限制条件政策
录入:admin www.hnsymm.org 2016-09-13 人气:35392


建议取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名附带计划生育限制条件政策



      市政协委员、民盟邵阳市委专职副主委何忠反映:省级以下的人大、政协换届工作即将展开,而一些参政议政水平较高的精英人士因在90年代后、2016年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二胎而被剥夺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名的权利,在社会各界引发了强烈的关注。但国家的顶层制度设计及相关法律却无此限制性规定:
    一、国家顶层制度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选举或提名没有关于计划生育的限制性规定。

根据2016111日中共中央下达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条件是要符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突出政治标准,坚持道德品行要求,注重能力素质,体现广泛的代表性,政协委员人选还应当注重包容性,充分体现大团结大联合的要求。限制条件是,对于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与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或身份与代表性不一致的,没有履职能力或者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

由此可见,不管是人大代表还是政协委员,只要符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违反计划生育不是剥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名权的情形之一。

二、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任职的基本条件也没有是否违反计划生育的限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也做了相同的规定。由此可见,宪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是,只有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公民才会丧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才不能提名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该章程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由于台湾、港澳等地没有实施计划生育的制度,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又何来以遵守计划生育为前提条件呢?

三、国家现行法律对行业准入的相关规定均没有与计划生育制度挂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准入的公务员仅包含,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或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但过失犯罪的除外的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审计人员、执业医师的人员,除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或者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业务资格外,虽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相关证书之日起一定年限内不得重新取得执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但绝无和计划生育政策挂钩的任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企业高管人员任职条件,除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也无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任职限制。

从以上法律的立法精神可以看出,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某些特定行业人员的准入,除规定不得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通过与职位相关的考试录用、考核及正规化培训等才能正式成为相关行业或国家工作人员,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或工作人员的职业化、专门化;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队伍素质,更好地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为社会提供更好服务。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治属性决定其任职资格不得纳入行政法的评价体系。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一种政治安排或者说政治待遇,虽与西方国家的参议院和众议院有本质的区别,但参政议政的政治属性并无不同之处,这就决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必须能够代表一个阶层或者一个界别,往往是由各行业的精英和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士担任。因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政治现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参政议政或者在行使法律监督、民主监督权利的同时,另具有广泛的批评建议权,他们在对国家法律、政策的实施、修改有提出议案、提案的权利。正因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年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才有计划生育政策的修改和法律的完善。如果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当选以不违反计划生育为前提,那么其对现行计划生育的批判岂不是违反人口和计生法律的相关规定。这岂不是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加上了一道无形的枷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属于行政管理法,是行政法律范畴。违反行政法律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只需要承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即可。但所有的行政处罚种类均没有与政治待遇挂钩。

五、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后果并没有剥夺相关政治待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中国公民只具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才给予纪律处分。因此,对于超生的中国公民产生的法律后果仅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何况,我国已经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已经从法律意义上确认两个子女不再属于超生范畴。法律施行后,再老生常谈曾经的超生二胎违反了法律适用的从新原则,是典型形而上学机械唯物主义表现。

六、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未来发展方向极有可能为鼓励生育,以超生来限制一个人的政治待遇不具有前瞻性。

近十几年来,随着多年来生育水平的下降和人们健康水平的提高,我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未来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类型将急速从轻度老龄化转变成重度老龄化,庞大的老年人口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压力。而来几十年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大战略机遇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转型期,也是人口安全的高风险时期,人口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因此,201510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正式宣布“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61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政策推行和法律实施之后,在北上广等经济发达地区并没有爆发人口生育高峰,生育率依然较低。为了破解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鼓励生育将箭在弦上。如果再以曾经是否超生二胎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准入前置条件显然不具有前瞻性。

    综上所述,部分地州市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名制度仍坚持将曾经违反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限制公民政治权利的门槛,不仅没有宪法、法律依据,而且是不懂政治的表现。为此,建议取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名附带计划生育限制条件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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